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2 17:0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与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学院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经费支持,为学院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从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部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离学院或被学院辞退的、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刑事处分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八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十九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提案一般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对教代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两个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院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后,由大会选举产生。

  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或组成专题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秘书长各一人,主持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主席团、秘书长人选由学院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院长工作报告;

2.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3.由工会主席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和上届教代会工作情况等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4.书面审议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5.讨论、审议会议报告、议案;

6.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7.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8.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二)需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报告,应在大会开始前一周印发给会议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要把会议期间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院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