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5 17:4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提交书面报告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创业、家庭变故、录取后因病就医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因病康复申请入学的学生,需经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凡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自理)。

第七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实行按学期报到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方承认学籍。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院请假,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缓期注册。

经批准缓期注册的学生,注册时须凭相关证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和在校生报到注册时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凭学院财务部门开具的收费收据等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课程修读与学分

第九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制的2倍(应征入伍的除外)。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可以提前毕业。(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采取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修学状况按照学分及学分绩点进行考评,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包含实践、实训课程,实践、实训课程包括基本技能课、实验实习(模拟实习、顶岗实习)课,以及现场考察与观摩、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军训等。

第十三条不同的课程规定有不同的学分值,学生应以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自主选择每个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学习进程。具体规定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选课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预先注册。除入学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统一注册外,学生在学期间应对其余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进行注册,并参加课程计划安排的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学习活动原则上按照入学注册的时间和专业编班进行,选修课按照课程编班进行。在学制年限内,除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不变动入学注册时所编定的班级。在学制年限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学习的,主要采取插班就读的方式插入相应班级进行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在与我院签署有合作协议的学院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学分奖励制度。学生根据《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分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的奖励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有特别专长的,经向教务处申请和主管校长特别批准,也可作为非核心专业性必修课学分,但不得超过必修课总学分的20%。

第十八条除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对专业培养方案中其它课程,学生认为自己已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专业水准,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参加拟免修课程的确认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准予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实验实习课等课程,以及现场考察与观摩、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军训等教学环节。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政府或行业(专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的全国性统一考试、鉴定所获得的能力等级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等级达到高职(专科)要求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修相应的必修课程,勿需通过确认考核,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对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再次修读(以下简称重修)该门课程。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多次重修某门课程。多次重修某门课程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最好的一次成绩确认。

第二十一条课程重修人数达到组班规定人数的可以专门组班进行,没有达到组班规定人数的可以插班进行。

第二十二条上一学期的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的学生,对所选定修读的某门课程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听自学。

学生修读的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听课时间相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准予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主、辅修学习制度,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前提下,允许部分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具体规定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辅修专业、辅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毕业时,打印成绩册,盖教务处鲜章,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实施性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采取笔试(闭卷、开卷)、无纸化考试(机考)、面试、实践能力考试等形式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负责组织实施。(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学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测验、期中考试、论文、纪律考勤等)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综合评定成绩的比例,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学生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查成绩一般以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达合格及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成绩考核有专门办法和要求的,按相关办法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科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改上保健课;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可申请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只有经过教务处注册认可的课程才能参加课程考核,没有经过注册认可的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绩点表示。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等级制成绩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分

4.0—5.0

80—89分

3—3.9

70--79分

2.0—2.9

及格

60--69分

1.0—1.9

不及格

59分及以下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绩点=(Σ已修各课程学分绩点/Σ已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学分奖励办法》)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学生实习期满后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经审查合格后同意复学,并可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公共必修课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某门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按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选择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式考核,须提前出具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缓考。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5,但未达1/3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作缓考处理。缓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对待,但需注明“缓考”字样。

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须注册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院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要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四条学院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如果有学生是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 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规定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按规定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须按照转入我院时所确定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学院凭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学习档案认可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习经历,并按照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确认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

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属于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的确认为必修课学分和限选课学分;不属于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但符合任选课范围的,其学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不符合任选课范围的,其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及审批,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学习:

(一)确有某种特长,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基础和能力,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招生时低分录取专业的学生转入高分录取专业;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第四十二条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继续有效,不能作为转入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任选课范围的,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学分,既不能作为转入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又不符合转入专业任选课范围,不能作为转入专业任选课学分的,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必须在学校、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时尚未年满18周岁者,须经其家长(监护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委托人签署意见。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时间为六周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已经达到本学期所注册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家庭发生变故确实不能继续在校完成学业者;

(四)自主创业经家长同意者

(五)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一个学期或一学年为单位计算,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者除外),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国际组织、学校等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和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学院出具休学、保留学籍通知,并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医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医疗费用自理;

(二)休学学生在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离校;

(三)应征入伍在校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所在系、中队督促办理;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六)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注册并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已注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由教务处作退课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届满的次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复学继续学习。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在休学期届满前,按照休学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延休手续。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或延休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能返校继续学习者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合适的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受刑事处罚者的复学问题),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条在学期间,学生一个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不含当学期重修合格学分),将受到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教务处学期初在学生成绩查询系统中对学生予以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由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并通报该学生的中队长或者辅导员。

第五十一条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学习上存在的问题,跟上学业进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受到过一次学业警示,且各学期所获得的累计学分不超过下表学分者,予以退学:

累计至以下学期

总学分

第二学期

24

第三学期

36

第四学期

48

第五学期

60

第六学期

72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晚上开设的任选课、重修课等;各种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及其他实践环节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所在系和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予以退学的,由教务处会同所在系和学生处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不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因学生擅自提前离校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退学决定书和肄业证书等文件资料由学院暂时保存,但保存时间最长不超过该退学学生所在年届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超过保存时间的,学院不再承担保管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五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的一周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及时离校,所在系、中队督促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对学院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全面鉴定,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纪律、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九条学生操行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学院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届满后,修完了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返校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应可取得毕业证书。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之时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一条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之内)。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

2017年8月25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