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31 00:00    浏览量:[]

(经2017721日第九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学院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九名委员,由学院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受理申诉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系、中队教师和学生代表可列席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通知、会议召集、文书送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与申诉事项有关的部门、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三)有权查阅、复制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调查和查询方式开展调查;

(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六)对学院及院属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三)退学的处理决定;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和相关的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时效的;

(二)经过申诉处理后,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的;

(三)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四)申诉人已经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申诉材料不齐备,应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补正材料期间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在收到学生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对申诉事项的复查。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二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由该部门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和调查。

采取一般程序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由3-5名委员组成复查小组,进行查阅档案资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核实证据材料等复查和调查,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对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可以申请听证:

(一)  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  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  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四)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一人,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听证会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筹备与组织。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举行听证会3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申诉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和申辩,提出申诉的理由,出示证据;

(三)违纪处理部门人员提出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结果;

(四)听证参加人就事实的认定,适用的依据及相关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

(五)听取申诉人的最后陈诉;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人当场签名。申诉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听证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涉及申诉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  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和调查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复查报告,作出复查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有效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的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三)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作出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或处分的决定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应提交原处理或处分的决定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原处理或处分的决定部门如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与有关法规、制度相抵触或事实上难以执行的,应提出具体理由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各到会成员意见应如实记录并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院网站或校园公告栏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5个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陷害他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复查的费用由学院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