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6 00: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注意保护学生及其家庭的敏感信息,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核实,严格审批。
第四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应注重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  我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助学金、临时性困难补贴的评定、发放与管理,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主要领导是贯彻执行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在内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资助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中队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等工作机构,其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各级工作机构中的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学生代表。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总务处和各系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四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中队长和学生代表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开展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及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奖励资助审核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中队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共5-7人任成员。
第十一条  以中队为单位,成立由中队长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奖助学金等级确定和政策宣传教育。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不少于本中队学生人数的10%。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凡当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原则上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成绩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必须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给予优先资助。注意对老少边穷地区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家庭学生困难等级的精准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52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520-700元以内(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年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700-1000元以内(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较低;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除务农外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使用高档电器、时装、通讯工具、化妆品等奢侈消费品的;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的;
3、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他人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或大搞排场进行婚丧嫁娶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超出基本生活需要不合理消费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情况表明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
第十六条  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恶意欠缴学费,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区队和中队民主评议,各系综合评定和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申请资助学生区队、中队评议情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系资助工作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和认定。
(二)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同时寄送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本人自愿向中队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进行个人申请。在第二次和以后的认定申请中,之前提供的未产生变化的佐证材料可以不再提供。
(四)中队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报系资助工作组进行综合认定。
(五)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等级,并在本系有效范围内将认定学生姓名、中队、班级、认定结果信息公示5天,不得公示其他个人敏感信息。若有异议,应在征得中队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通过后将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学生奖励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定各系认定名单及其材料,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处理好反馈意见和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学费减免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重点资助。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内操行总评为优;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 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30%,下同),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7、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向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中队评议小组推选到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3、各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按要求将拟评审国家奖学金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后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照各系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并动态调整,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视情况进行适当微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除应属于上一学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内操行总评为优;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位于前10%,或者学习成绩排名超出10%,但位于前30%,但至少有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来自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参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执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一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资助等级和资助标准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国家助学金名额原则上按照各系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并动态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微调。
第三十二条  除应属当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三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按上级文件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程序参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一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按上级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  学院助学金评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助学金按国家相关政策设立,由学院组织评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第四十条  学院助学金主要针对已经享受了国家资助政策或社会资助后,仍然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四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学院评审可给予助学金资助。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突然遭遇天灾人祸(如地震、洪涝、旱灾、车祸等),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如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伤亡或者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助学金资助方式包括:
1、减免学费;
2、在校期间每月给予200至400元生活补助; 
3、减免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4、其他专项补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助学金原则上每学期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参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执行,在各系和中队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助学金经费从学院贫困生助学基金中开支。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系、中队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将奖励资助工作同学生和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发挥奖励资助工作的成效。
第四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院报告,并提出申请停止接受资助。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变化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和资助标准。
第四十七条  各系、中队应注意受资助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对开除学籍、保留学籍、退学、休学的学生,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停发各类资助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院和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分类清晰、整洁有序、规范保管,以备检查。
1、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家庭情况证明材料、评议过程材料由中队组档管理,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期满;
2、中队资助评议小组名单、各系奖励资助项目评审情况、公示投诉处理情况和初审通过名单,由各系组档保存至三年期满;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生处组档保存至五年期满;
4、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资助政策文件、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整文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情况、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员名单、因学籍异动等情况停发奖助汇总名单、上级部门终审确定的奖助名单、校内公示和投诉处理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后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四十九条  学院各系或相关部门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奖励资助资格,收回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按照上级要求按时发放到位。
五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学生资助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五十二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院级奖学金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上级对学生奖励资助工作有新的要求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五十四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