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术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试行)
川警院(2012) 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院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川警院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
(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所有学生、包括所有接受培训人员。
(三)以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通过中文译文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七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八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应以我校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十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一)学院纪检监察处、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专项调查与处理。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惩处。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专家组成调查小组。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系、部负责人,在有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者除外)、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相关系、部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为系、部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处对相关系、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点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六)学院院长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处的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或纪检监察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学院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四、 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背学术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违反上述规范的我院人员,处理办法如下:
 
1.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较轻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直至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4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委员,加重处理。
 
(二)外聘教师(包括专家及其他兼职人员)在以我院名义工作期间,违反上述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其相应兼职资格。
 
(三)我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依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处、科研处负责进行处理。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三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