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实行出差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公务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原则,完整填写出差人员、时间、地点、事由以及交通工具等《出差审批单》相关事项,报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
第六条  院级领导出差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院领导签署许可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其余人员出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许可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同一部门多人共同出差,按职级最高人员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飞机
轮船
(不包括游轮)
火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住宿标准
 
   
省外
省内
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按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省外
省内
市内各县
市外
甘孜州 阿坝州
凉山州   
伙食费补助标准
(每人每天)
按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50
100
120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外不得再报销任何形式的工作餐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市内各县出差每人每天25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除寒暑假特殊情况外,财务报销原则上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城市间交通费(含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发票按对应级别的报销标准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对应标准报销。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支出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往返培训地点(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培训期间包干报销一定的公杂费,标准如下: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费。参加培训的报销需附院领导签字同意的培训通知(注:培训报销时须先到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加安全行车里程补助费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的住宿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市外每人每天65元;市内各县每人每天35元。 
(二)安全行车里程补助标准:
1、小型车辆(19座以下):0.15元/车公里;
2、大型车辆(20座以上):0.16元/车公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到市外挂职锻炼、借调到市外单位工作的报销标准: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挂职、借调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对培训出差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 月1日起实行。学院原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4年5月26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6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