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授权审批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
项目资金授权审批办法
(2013年9月11日制定,2014年6月9日修订)
 
    为加强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审批
1、项目经费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项目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项目经费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的(含10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项目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项目经费100,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项目院领导提交院党委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资金授权审批额度
1、示范建设项目经费由专人负责报销、登记,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单次报销金额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示范办负责人、财务主管依次签字后报销。
2、单次报销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示范办负责人、项目分管院领导、财务主管依次签字后报销。
3、单次报销金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示范办负责人、项目分管院领导、财务主管、分管财务院领导依次签字后报销。
4、单次报销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示范办负责人、项目分管院领导、财务主管、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依次签字后报销。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4年6月26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6
(共印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