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1日制定,2014年6月9日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四川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司法厅投入资金及行业企业投入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院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建设项目总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集中使用;分年实施、突出重点;预算控制、单独核算;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最高主管机构,陈志林院长为总负责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决算。
第七条 院长授权以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二)示范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程体系与教材开发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协助计财处做好其它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按照示范建设方案三级项目分类登记。
(三)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7.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培训设备、材料以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款项等,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管理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支付教师劳务费等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编报财务决算,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计财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计财处将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当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时,以政府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4年6月26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6
(共印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