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院学籍的所有高职专科在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学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通知、送达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院及院属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和相关的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补正材料期间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进行调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查阅、复制或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有权对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询;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的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后,应提交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可以申请听证:
(一)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
(二)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一人,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听证会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筹备与组织。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举行听证会3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基本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申诉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和申辩,提出申诉的理由,出示证据;
(三)违纪处理部门人员提出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结果;
(四)听证参加人就事实的认定,适用的依据及相关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
(五)听取申诉人的最后陈诉;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人当场签名。申诉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听证结果并提出申诉处理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报告,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涉及申诉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复查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各到会成员意见应如实记录并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院网站或校园公告栏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以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陷害他人的,学院相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复查的费用应当由学院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的预算。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