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公正;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核实,严格审批。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助学金、临时性困难补贴的评定、发放与管理,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凡当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总务处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学生资助具体工作并向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中队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共5-7人任成员。
第八条 以中队为单位,成立由中队长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等级确定和宣传教育。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各中队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中队学生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中队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和三等(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原则上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成绩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等)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15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下岗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等)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在校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年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等)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较低;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除务农外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使用高档电器、时装、通讯工具、化妆品等奢侈消费品的;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或进入其他娱乐场所消费的;
3、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他人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经商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超出基本生活需要不合理消费的;
6、同学举报或学院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其他情况表明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
第十三条 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受到学院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2、上一学年内操行总评不及格的;
3、不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的;
4、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5、恶意欠缴学费,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区队和中队民主评议,各系综合评定和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申请资助学生区队、中队同学评议情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程序。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可在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系资助工作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和认定。
(二)学院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本人向中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报系资助工作组进行综合认定。
(五)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等级,并在本系范围内将审核结果公示5天。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通过后将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各系上报名单及其材料,并由资助工作办公室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学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学费减免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一)各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的状况。
(二)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院报告,并申请停止接受资助。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变化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标准。
(三)学院和各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
(四)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经查实有实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学院应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信息保密。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内操行总评为优;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本中队(或本专业)的前10%以内;
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向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中队评议小组推选到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3、各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按要求将拟评审国家奖学金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经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照各系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并动态调整,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视情况进行适当微调。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除应属当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内操行总评为优;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本中队(或本专业)的前1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来自民族地区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国家助学金名额原则上按照各系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并动态调整,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视情况进行适当微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行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十二条 除应属当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内操行总评为及格以上;
4、服从中队管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内重修科目累计不超过两科。来自民族地区的学生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上一学年内重修科目累计不超过四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一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按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按照上级要求按时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各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程序执行;院级奖学金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院级助学金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学费减免及学生临时性困难补贴由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