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劳动观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应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计财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困难基金,下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二)登记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信息,组织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和考核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四)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计财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二)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生勤工助学,提供相应岗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 学院设立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有组织的正常活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同意。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计财处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应根据工作量、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参照社会用工标准,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原则,由校内用人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勤工助学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4个月发放,可按月或按学期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程序:学生本人出具领条,用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勤工助学院领导按学院规定审批后,学生本人到计财处领取。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按协议或协商的意见办理。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经批准后,用人部门应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备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学生处变更。
(二)用人部门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学生处或各系、中队推荐;自行聘用的须经中队长同意。
(三)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或口头协议,学生即可开始工作。同时,部门应将聘用情况书面告知中队和学生处。
(四)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每学期汇总勤工助学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每学年汇总勤工助学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同时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资料,与学生本人协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二)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组织的部门负责,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勤工助学,特殊情况须经系领导批准。各系、各中队必须掌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情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学生处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五)校内学生在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院的管理。寒暑假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需在校住宿的,经中队、系同意后,由学生处审核并统一安排,同时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工作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院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实施。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