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规定,为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发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经我院与中国农业银行旌阳支行共同商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和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为帮助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而发放的信用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
二、学院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四)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对于在校生:每学期课程无补考(重修)。高年级学生每学年学习平均成绩比上年有所提高,每期学生操行成绩须为良好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品德优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
(六)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行为。
(七)承诺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准确地址,及时通报联系方式及准确地址的变动情况。
(八)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以上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二)中队对以上材料进行补审,并签署意见报所在系部。同时应附:
1、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寝室,对其生活开支情况的证明材料;
2、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区队(或团支部)对其表现及生活开支情况的证明材料;
3、中队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学习、表现等情况的说明及意见;
4、以上工作应在中队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10天内完成。
(三)系部对中队提交的有关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汇总上述材料交学生处。此项工作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学生处对系部交来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学院公章确认,并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以上工作在15天内完成。
(五)学生处汇总上述全部材料,送交经办银行,银行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反馈学院,再由学院统一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举行有银行、学生处、各系部、借款人、证明人参加的助学贷款合同签字仪式。未成年人须按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学院将学生借款信息及时书面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并将取得的回执交由银行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六)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每年11月。
五、贷款的发放和非正常终止
(一)贷款的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分期发放的办法。
2、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由每年9月按学年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院指定帐户。
(二)借款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执法机关处理的;
3、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被学院开除(含取消学籍)或死亡的;
4、借款人在校期间表现不好或成绩明显下降,有不良嗜好的。
六、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确定贷款期限)。
(二)贷款的计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三)贷款的变更
l、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经经办银行同意后,可另行办理追加及有关手续。
2、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院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
1、在借款期间休学的学生,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待学生复学后,继续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获得奖学金,原则上应用60—90%的奖学金金额冲抵贷款。
3、各系部每年5月向学生处通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上一年度的学习成绩、表现及奖惩情况,协助学生处建立贷款学生的专项考察档案。
七、贷款的回收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学院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借款人应按照签订还款协议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在毕业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并按经办银行受理调整后的约定进行还款。
3、借款人毕业时如有明确去向,须向经办银行和学院提供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毕业后若单位有变动,须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情况。
4、借款人毕业时毕业证暂存学院,学院负责向其就业单位提供有关毕业证明。借款人按银行规定还清借款后,凭银行证明领取毕业证书。
5、借款人如不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贷款银行除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还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