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2020年11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29 15:43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德阳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和德阳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我院学生联合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和工作,为同学们提供锻炼和展示自我的服务平台,为同学们提高文化素质和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同时致力于引领思想潮流,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始终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始终坚定不移的代表学生利益,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建成新时代一流司法警官院校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生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指导帮助下,实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全院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学院学子的桥梁和纽带。

配合党、团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广大同学思想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院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工作意识。

在保证第一课堂的前提下,为学院第二课堂活动服务积极为开展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服务,帮助广大同学培养多种能力,积极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适合青年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同学们课余文化生活,并为学院建设和改革做出贡献。

)发展、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取得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有权参加本学生联合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要求答复。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生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学生联合会帮助和保护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警体锻炼,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四)各级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以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系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审议并通过《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和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及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的权利。

(二)对学生会各项工作享有监督、建议、质询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心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要求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四)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其权利。

第十 常代会的职权

(一)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报告

(四)负责提出提案并监督提案落实情况

(五)其它应由常代会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 常代会采用常任委员会委员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二十 常代会主席团席位的设立兼顾工作需要和广泛性,由各主席团1人和学生会主席成。常代会设立主席团,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常代会委员毕业、休学、退学及受处分者视为自然离任。

第二十 常代会委员离任,新委员则由常代会主席团提名,常代会审议表决产生;常代会主席团成员离任,新常代会主席团成员从常代会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 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集体,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主席团7设执行主席1名,执行副主席1名。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主席团成员在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候选人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思想端正、品学兼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素质过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总支推荐,经总支同意,由学生处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团支部推荐,经总支同意,由总支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6 个工作部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学生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 60 人。工作机构及部门的设置与调整应在团委的指导下确定。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学生会主要骨干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进行工作评议述职。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处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

第三十 明确1名团委专职干部担任主席团秘书长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学生会总支书记负责指导。


 学生联合会组织和职权

组织构成及主要职能:

一)主席团

主席团7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探索实行轮值制度

主要职能根据学院要求和师生需要全面协调安排学生联合会工作的开展,全面负责管理学生联合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督促。

学习部

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主要职能:负责全院学生学习、考试文化沙龙等提升校园学习文化氛围活动负责统筹全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对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统计,“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认证与发放;负责全院团学干部培训提升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承办“辩论赛”“公务员模拟面试”等特色品牌活动,接受学生咨询和答疑等相关工作

宣传部

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主要职能:协助团委编辑和发行学院校刊《青年警官》;负责学院的日常广播,活动海报、横幅等宣传物品制作;承办“主持人大赛”“演讲比赛”等特色品牌活动;宣传引导正确的政治思想和丰富的校园文化生活;配合、协助学院的其他校园活动宣传

文艺部

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主要职能:负责策划、筹备和举办全院性文艺活动,引导全院学生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发掘学院文艺人才;承办警院最强音”等特色品牌活动。

警体部

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主要职能:负责策划、筹备和举办全院性体育竞技类活动,承办“迎新杯”篮球赛、“警风杯”篮球赛、“警风杯”足球赛、拔河比赛等特色品牌活动,发掘学院体育人才;配合、协助学院的其他体育工作。

(六)纪检部

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主要职能:协助学生处对校园内突发性学生群体事件进行调查管理,确保校园秩序;门岗执勤,严格执行出入学校管理,规范学生外出的着装;协助做好学院大型活动的纪律管理及维护,接受学院安排的临时性任务;组织晚间就寝秩序的检查,对违规寝室进行管理。

(七)生活部

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主要职能:协助学生处执行学院在生活、后勤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及时反馈同学们对学院生活设施、食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学院卫生检查、食堂卫生监督、寝室卫生评比等各项工作。

学生联合会受院党委领导,在院团委的直接指导下,协调、帮助、服务各系学生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十三条  学生联合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主席团成员负责;主席团成员对各部门、各学生分会负责;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门部长对该成员负责。

十四条 学生联合会成员必须坚决维护学生联合会的利益,对严重损害学生联合会形象的成员,主席团可以依照规定,在民主公平的原则上,责令其进行公开书面检讨、劝其退出学生联合会,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

 

十五条 各部门在活动前向主席团提交一份详细的活动策划及经费预算,由主席团初审通过后报院团委审批。

十六条  具体细则:

活动前向主席团提交活动预算。

经团委批准后开展活动。

活动花费不得超出预算。

实销实报。

尽量控制支出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有超出预算或预算项目实际并未支出等情况应成书面报告上交主席团。

十七条  每次活动完后,主席团将会参考原预算进行核对。对于超出数额过大或超出部分不合理的部门将会在例会中给予批评。


章 附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解释及相关细则制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