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团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 (2021年10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29 15:42    浏览量:[]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团员上交团费标准为每人(团员、入党积极分子)0.2元/月,2.4元/年,按年交纳,学年初即收取。

第二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三条  团员除应缴纳的团费数额外,本人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第四条  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团员缴纳、补交。

第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六条  院团委每年按照要求将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0%上级团委上缴团费60% 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二、团费使用

第七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团费实行专管制度,建立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对团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团费收缴、使用应建立专用账册逐笔登记。收到团费时,应开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团组织公章。

第十三条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定期检查核对团费收缴情况每年向同级团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  团总支使用团费应上报至院团委审批,由院团委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团费账目登记。

第十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