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5 10:11    浏览量:[]

第一条 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的目的,是学院围绕立德树人中心环节,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现“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管理目标,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生操行考核的内容主要有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综合素质及行为习惯的养成、遵守纪律等方面。

学生操行是评优、奖励、处分及发放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操行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操行的基础分为80分,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满分为100分,最低为0分。操行共分五个等级,90100分的为“优”;8090的为“良”;7079分的为“中”;6069分的为“及格”;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

学生学期操行总评由每月操行的平均分值确定等级。

第四条 学生操行的考核,由中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录入或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学生操行明细录入学生工作系统,每月15日前由学生处管理员通过系统自动计算上月操行。

第五条 学生学年操行总评载入学生学年小结表中,装入学生档案,同时记入学生成绩通知书,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 学生每月操行加分规定

(一)学生干部加分规定:院、系学生会及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每月加10分,秘书长、各部部长、副部长每月加8分,干事每月加5分。院团委委员、系团总支委员每月加10分,区队团支部书记每月加8分,区队团支部委员每月加5分。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每月加8分,其余主要负责人每月加5分。区队长、副区队长每月加10分;区队其他班干部、班长、室长每月加5分。其他学生干部的操行加分由各系参照执行。

(二)参加活动和获得荣誉加分规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参加者加1分;个人或集体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院级以下每人加3分,院级活动每人加5分,市级以上活动每人加7分,省级以上活动每人加10分。参加省市级活动虽未获奖,但给学校争得荣誉,经各系同意,每人可加310分。被授予省市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当月操行每人加10分,被授予院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当月每人操行加5分。受学院通报表扬的个人或集体每人当月加操行3分。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习或实践活动中受到单位表彰的当月或次月加操行10分;学期成绩较上期进步10名以上者新学期第一月加操行10分;向学院广播站、文学社投稿(经采用)每篇加3分;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每篇(每首诗、曲)加710分。参加抢险、救灾、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但不具备嘉奖条件的,经各系同意每人可加25分。

(四)区队内部管理加分规定:每月出满勤的(无旷课、迟到、早退和病、事假的)加5分;揭发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经各系同意,加510分;为区队建设作出贡献的,经区队同意,可加分25分。

(五)中队长认为其他方面需要加分的,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精神的前提下,每月可决定10分以下的加分。

第七条 学生每月操行减分规定

(一)学生干部减分规定: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其减分幅度和加分幅度相一致。

(二)参加集体活动减分规定: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集体活动、集会、训练者,视其情节,每人每次扣310分;在公共场所或训练中起哄,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520分;参加集体劳动,但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或消极怠工者,每人每次扣分510分。

(三)旷课(含早操和自习)一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上课说笑、睡觉、使用手机或影响他人学习者,扣操行5分;违反自习课要求者,扣2-5分;无故不参加带队上课或违反队列纪律的,扣3分。

(四)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或老师,情节较轻的,扣操行10分;在校期间男女行为过于亲密,交往不当,扣操行10分;不假或非因公着警服外出,扣操行10分;违反着装管理规定或警容风纪要求,扣操行5分;违反禁烟规定,扣操行5分;流动吃零食或将饭菜带出食堂用餐者,扣操行5分。

(五)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扣操行5-10分;内务卫生、教室卫生等检查不合格,每次扣操行2-5分;晚归扣操行5分;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非因公进入异性寝室,扣操行10分。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携带管制刀具的、破坏消防设施的扣操行20分;不按交通信号通过人行道或横穿马路的,扣操行10分;违反教室、寝室安全用电要求的,扣操行10分。

(七)凡违反禁酒规定、夜不归宿、闯岗、翻越校区围墙、不服从执纪学生干部检查、着装进入娱乐场所或网吧等严重违纪行为,当月操行按不及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直接给予不及格处理的情况当月操行记为40分,如操行汇总后实际低于40分以实际所得分数为准。

(八)中队长认为其他方面需要扣分的,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每月可决定10分以下的扣分。

第八条 学生月操行考核连续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及格的,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学期操行总评减分规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期操行总评分扣20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学期操行总评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学期操行总评扣12分;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学期操行总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