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共青团基层团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29 15:41    浏览量:[]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在我院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共青团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冶”四维工作格局,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职业院校“大思政”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就业成才,教育引导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学院共青团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积极融入学校育人格局;坚持以学生为本,直接联系、服务、引导学生,注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坚持党建带团建,加强基层基础,规范基层管理,激发基层活力,支持基层创新;坚持从严治团,让团干部更像团干部,团员更像团员,团的基层组织充满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院团的设置以系为单位建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以区队班级为单位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积极探索社团建团、宿舍建团、实验室建团、网络建团等团建模式。

第五条 学院团委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系党总支和院级团委批准,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书记由教师担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院系两级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召开团的代表大会的,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

第八条 加强班级团支部委员会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建设,实施区队长(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的制度,把团支部建设成为区队班级核心,充分发挥团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思想引领作用及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积极组建院团委直属的青年教职工团支部,加强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服务和引导,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团员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团委和系团总支的基本职责是:

(一)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

(二)遵循职业院校学生思想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践行工匠精神。开展“四进四信冶等活动,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冶,改进创新思想引领的内容和方式,引导团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定期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校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以学生会组织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

(五)指导和支持下级团组织开展工作,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加强对学生会的指导管理,支持其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

(六)落实从严治团要求,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一学一做”教育实践,加强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推动落实以“三会两制一课”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督促做好基础团务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七)服务学生成长发展。围绕促进学生就业发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辅导支持学生创业,帮助学生培养适应职业发展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化技能。反映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做好困难学生帮扶,开展预防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等工作。

(八)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团干部和团员学生骨干的培养。开展团干部直接联系学生工作,推进团干部改进作风。

(九)加强网上共青团建设,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做好“青年之声”“智慧团建”相关工作。

(十)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加强仪式教育,充分运用学习培训、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同伴分享、主题团日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践行工匠精神。

(三)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做好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推动团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四)围绕学生在学习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实践、身体心理情感、志愿公益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普遍需求,突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组织开展活动,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五)与每名学生建立经常性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状况,反映学生诉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六)会同班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本班学习、生活、建设等需要学生自主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不断提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能够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

第十三条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发展团员标准的首位。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探索开放式、体验式、互动式教育形式,强化实践育人,教育引导团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第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团,以提升团员先进性为目标,以“三会两制一课”为基本形式,发挥团的组织生活在团员教育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按照“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戴团徽、过团日”的要求,加强仪式教育,强化组织认同,教育引导团员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走在前列、成为表率。

第十五条  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增强对团员的激励和团员的光荣感。严肃团的纪律,依据团章和有关规定慎重稳妥地做好不合格团员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团员应按要求每月交纳团费。

第十七条  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第五章  团干部配备和培养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院规模和工作需求确定专职团干部职级、职数及团委编制数。按照有利于培养共青团组织的威信、有利于调动共青团干部的积极性、有利于广泛组织动员青年的要求,尊重群团工作规律,支持团组织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共青团留出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空间。

第十九条  选优配强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将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构建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共青团干部队伍。院、系配齐配强团干部,各系可由1名学生兼职团总支副书记。

第二十条  加强团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制度,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团委专职干部每人每年直接联系1个以上基层团支部、每人经常性联系不少于100名普通团员青年。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职、挂职、兼职干部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考核办法,加强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定期开展专职团干部满意度测评。逐步完善团干部校内轮岗、转岗和校外流动的制度安排。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将团建纳入党建总体格局,同规划、同部署;将共青团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占比不低于10%。用好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共青团工作的机制。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推动纳入党员发展工作规划。

第二十三条  按照高职院校在校生人均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院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并在活动场所、设备、时间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所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